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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产权电力设施发生火灾供电企业不担责

 日期:2016-03-23 人气:974 责任编辑:品牌小编 来源:商务金融网 www.peoplepinpai.com

  近年来,高压电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困扰着供电企业。日前,一起因高压输电线路短路引发的火灾索赔纠纷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历经一年不懈努力,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最终胜诉,在某果品有限公司512万元巨额侵权索赔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簿公堂火灾索赔显不公

  2013年10月20日23时许,某果品公司厂区内10千伏高压电缆短路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2013年11月11日,果品公司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23253.14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蓬莱市供电公司对该案高度重视,成立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挂帅的案件法律专题领导小组,全面分析研究案情。为防止法院习惯性以“供电企业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种模糊的说法判决赔偿责任,该公司积极收集资料,佐证供电企业现在只是市场经济主体,并非电力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电力行政监管职责。

  在一审庭审中,原告律师在无法从监督管理职责追究责任后,又开始围绕线路产权进行追责。蓬莱供电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证明引发火灾的线路为果品公司厂区内线路,在双方合同产权分界点之后,产权属于果品公司。

  原告律师随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供电公司为涉案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并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2014年8月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判决蓬莱市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果品公司经济损失30739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598元。

  终审胜诉据理力争维权益

  针对一审判决,蓬莱市供电公司在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积极与省、市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沟通,得到省、市公司对该案二审准备工作的法律支持。

  2014年9月11日,蓬莱供电公司法律专题领导小组赴北京,邀请《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等五位民商法研究的知名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经营者”的法律界定及相关问题,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2014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蓬莱市供电公司据理力争,提出本案火灾是用户厂区内用户产权所有的电缆短路引起的,对于事故的损失应遵循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遵守法定的原则处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电合同对涉案电缆的产权归属、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一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某果品公司为涉案电缆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另一方面却又认为供电公司是涉案电缆的经营者,存在逻辑错误。如果是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之前属于供电公司的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供电企业。如果是产权分界点之后,在果品公司内用户拥有产权的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果品公司的经营者。

  供电公司提出上述观点后,果品公司又改称其缺乏高压电专业知识,没有维护高压设施能力。供电公司称,用电企业应雇用有专业技能的工人维护和管理用电设施,不能以无专业能力为由逃避自己应负的管理义务。

  2014年12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果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92元,均由果品公司负担。果品公司又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定,驳回果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取得最终胜诉。

  【专家意见】

  果品公司应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经营者”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所以让经营者承担因高度危险活动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重要的原因是经营者具备一定客观条件,能够对高度危险活动中的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因此,在认定“经营者”时,应考察特定主体是否对高压事故风险具有控制、预防和管理的条件和能力,而不是直接套用一般意义上经营者的概念。当高压电作业者或高压电作业的经营者与实际电力管理者不一致时,应具体考量和比较上述主体对特定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条件和能力。

  根据供电公司与果品公司签订的合同,涉案高压线路的所有权属于果品公司,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人也是果品公司。其作为专门的高压用电单位,对于因高压电力设施引发事故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应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

  【律师解读】

  供电企业要敢于维权、勇于维权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明军

  本案最终能够成功胜诉,不仅维护了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山东乃至全国供电企业类似案件胜诉起到标杆性的案例示范作用。

  本案逆转胜诉有三点可借鉴:

  其一,首次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行了清晰界定,这为该案的最终胜诉奠定了法理基础。专家同时建议,供电企业应针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研究应对措施,减少接管用户产权的高压电力设施,同时适当加大投保供电责任险,规避可能产生的侵权法律风险。

  其二,供电企业要敢于维权、勇于维权。近年来,在触电伤亡、涉电灾害等诸多案件中,一些供电企业面对并非完全公正的法律判决缺少依法维权的勇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健全,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重审改判。供电企业在遇到涉电法律案件时,要敢于维权、勇于维权。

  其三,供电企业维权要配套联动,形成合力。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其次,供电企业内部要配套联动。蓬莱供电公司高度重视该案件,并积极向省、市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汇报,得到了省、市公司对该案二审准备工作的法律支持。第三,全面规范企业日常管理,坚定走依法治企之路。只有企业自身严格依法办事,在遇有法律诉讼时才敢于较真碰硬,坚决依法维权。(吕洪军 王同耀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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