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最高院第六法庭对庞青年与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合公司”)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该案缘于7年前的一次煤炭转让合同。2011年,庞青年实际控制的青年汽车,以收购萨博汽车成功并在鄂尔多斯投产为条件,与鄂尔多斯市政府签订协议,投资290亿元建厂后,由鄂尔多斯市政府配给青年汽车两项分别为6亿吨和7亿吨的煤炭资源。其时,煤价高企,利益颇丰。
在收购萨博汽车尚未成功、生产线尚未投产、13亿吨煤炭指标尚未兑现之时,青年汽车即将煤炭指标以31亿元转手卖予亿佳合公司,并收取2亿元人民币定金。
由于收购萨博失败,鄂尔多斯市政府不予青年汽车煤炭指标,青年汽车与亿佳合公司的交易陷入僵局。庞青年方面在收购失败后承诺定期返还定金,结果亿佳合公司却等到了庞青年的起诉,庞青年要求法院判决亿佳合公司违约并没收定金。
亿佳合公司则以庞青年合同诈骗选择了报案并被立案,庞青年方面以亿佳合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定金导致收购失败要求没收定金。在刑民交织中,浙江高院判决庞青年方面退回1亿元定金,双方于2016年上半年上诉到最高院。
时隔两年,庞青年已卸任人大代表。庞青年方面表示,2亿元定金不退可以接受调解,而亿佳合公司方面则提出返还2亿元定金同意调解,最高院并未当庭判决。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在杭州开幕,庞青年已经出局浙江省12个地市和驻浙部队总计630名人大代表名单。
遍及宁夏、内蒙古、山东、浙江、贵州、江苏等地的“投资套资源”投资纠纷,会因为庞青年的“落选”出现新的动向吗?亿佳合公司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如果庞青年退回2亿元定金,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控诈骗
因拿下了北京奥运会800辆客车订单中的500辆,庞青年控制的青年汽车系才为外界所知,下设商用车集团、乘用车集团和汽车部件集团三大集团的青年汽车开始在全国跑马圈地。
当初的协议显示,2011年8月,庞青年控制的青年汽车集团,与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签订投资瑞典萨博汽车项目,承诺在收购瑞典萨博汽车后,在鄂尔多斯投资瑞典萨博汽车等项目,计划投资290亿元,并计划年销售近1700亿元,利税高达500多亿元。
根据约定,在青年汽车集团投资达到约定条件后,鄂尔多斯市政府将配置巨额煤炭资源,基于一起可能收购成功的预期而将多方纠缠进来。
起家于收购外国汽车品牌的庞青年,尽管对萨博汽车志在必得,结果却在萨博汽车用尽了青年汽车集团等方面资金后,萨博汽车仍然没有拿到中国合资企业的审批文件,购买协议于2011年11月15日自动终止。
同年12月20日,萨博汽车宣布进入破产程序。两个月后,萨博汽车破产案再易其主,庞青年收购萨博汽车终止。
就在11月15日同一天,庞青年将“协议中”的7亿吨和6亿吨煤炭资源,以31亿元卖给了亿佳合公司,后者支付了2亿元定金。
亿佳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籍锋告诉记者,开始向庞青年索要定金,后者承诺于2013年1月前后返还。“期限到来后,不仅无法联系到庞青年,反而等来了庞青年对他‘违约索赔’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邹籍锋于2013年11月29日向白山市警方报案,同年12月16日白山市公安局以庞青年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并于同年12月19日查封了青年汽车集团2亿元账户。
该案的主办警官、白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负责人曾向记者透露:“该案刑事立案的依据是青年集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方协议当中,青年汽车明确表述其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成功收购了60%的股份,这也是明显虚构事实之处。”
引发博弈
白山市警方刑事立案之后,由庞青年控制的青年汽车集团于查封当天向公安部发出了对白山市警方的控告。
2013年12月19日的控告书中载明:“鉴于白山市公安局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为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保证企业正常运转,我们请求公安部制止白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
同年12月24日,公安部经侦局据此向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发函,要求“对反映的问题部署核查”。
随后,青年汽车集团总部所在地的浙江金华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8日,向公安部警务督察局递交了《关于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涉嫌插手经济纠纷的报告》,投诉“白山市公安局的立案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2014年1月2日,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致电吉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要求立即对所反映问题“组织核查”并将结果上报。
同年1月7日,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再次以同样的内容直接发函给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出“依法对白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的浙江青年汽车集团涉嫌合同诈骗案件进行监督”,并要求立即停止对该案的办理。
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以“金人大常办函【2014】2号文”,向中纪委反映白山市警方插手经济纠纷。随后,公安部等部门的多名主管领导批示要求“核查事实依法办理”。
此后,白山市公安局对该案的侦办工作停止。警方连续的红头文件载明,在白山市公安局多次向吉林省公安厅就该案作出汇报后,吉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经侦总队、法制总队通过深入对刑事立案进行研究,最后认定立案有依据。
有关文书文件显示,白山市警方曾表示,因庞青年是浙江省人大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对庞青年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此后,白山市警方、白山市人大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协调浙江省公安厅与浙江省人大,结果石沉大海。彼时,亿佳合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职工工资等难以发放,亿佳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籍锋开始信访,控告白山市警方“不作为”。
根据有关文件显示,并结合本报记者向有关方面询问的情况表明,公安部召集吉林、浙江两省公安厅的经侦总队、法制总队、督察总队和白山市警方、金华市警方一起对该案进行协调论证,得出的结论则是“刑事立案有依据”。
悬而未解
2014年11月,青年汽车集团致函亿佳合公司,表示“本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我方愿与贵方再行友好协商”。
亿佳合公司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应庞青年之约,邹籍锋前往杭州商谈,结果庞青年再次爽约。“只有他的律师出面说希望继续合作,但用什么方式合作却说不出来。”
警方的结论并没有影响浙江高院对案件的审理。青年汽车一方曾提出反诉,庞青年控制的青年汽车集团在起诉理由中表示:“因原告(亿佳合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而不付,导致被告(青年汽车集团)并购萨博汽车股权失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即为“先刑后民”原则,但白山市警方的立案因庞青年的人大代表身份而搁置。而庞青年方面在浙江高院起诉中要求解除协议、没收2亿元定金并赔偿青年集团1.8亿元损失。
2016年1月浙江高院作出判决,驳回庞青年方面的赔偿损失要求,并要求庞青年方面返还定金1亿余元。青年汽车和亿佳合公司双方随后上诉至最高院,2016年9月最高院开庭审理,如今又是一年半过去案件仍未有进展。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案件不超过三个月。司法悬而未解,鄂尔多斯市政府办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庞青年在萨博收购失败后,在鄂尔多斯的投资基本没有进展,如果按照投资协议,当然无法达到配置资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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