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开启了中国金融发展的新时代。十九大的宏观布局,为我国保险业创造了一个舒适而巨大的发展空间。十九大确定了三大攻坚任务之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其重要指向就是包括保险在内金融领域。自2018年以来,保监会连发2份监管函、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显示了监管信号,也拉开了全年强监管的序幕。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整理推出此文,以期总结2017年财产保险的监管重点,并从中探寻2018年财产保险合规治理方向。
一、2017年财产保险监管概况
2017年被定义为保险行业的强监管之年。2017年以来,保监会连续对外发布强化保险监管、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等通知文件,整体起到了推动市场环境向好的作用。全年保监会累计发出37份监管函,明显超过2013年至2016年历年的数量。
二、2017年财产保险监管重点
根据我们对2017年保监会出具的监管函统计,出现的财产保险公司违规问题主要是:股东股权、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关联交易、电话和互联网销售业务、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超业务范围、偿付能力不足等。而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的电网销售、股东股权、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是高频发生,因此我们拣选了这些监管问题中的重点一一评析:
(一)电网销售
在2017年保监会公示监管函中高居榜首的是针对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监管常见问题是电销的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销售、记录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行为;网销则是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通常与商业险捆绑销售。从监管函的描述来看事实和理由都较为简单。
但2018年的保监会出具的监管函似乎风格有变。保监会的监管已经从结果阶段深入到公司管理阶段,也就是“由果及因”。其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函中指出,安盛天平的电话销售行为不符合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未执行呼叫期间规定、未执行客户电话号码屏蔽规定、未执行续保客户呼出时间规定、未执行保险单证配送时效规定、成交保单未向客户确认投保意愿等问题。并指出安盛天平的电话销售制度及话术审核管理不规范。公司各项电销制度及电销话术由电销部门或电销中心自行制定,下发之前未经总公司合规等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合规部门对电销部门重要业务制度缺乏管控。
因此,这提示我们,保险公司合规部门首先要严格履行合规要求,执行相关规定。电话销售一直是保险业的痛点,2017年的监管多停留在电销人员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存在欺诈投保人、夸大宣传、回访记录不真实等普遍性表层问题。而2018年,则更深入帮助保险公司规范销售制度、规范话术、控制呼叫期间、向客户确认成交保单的投保意愿,从而减少欺诈投保人、虚假宣传等情形的出现。此外,更要做好履职的证据保存工作,比如话术审核管理应当经过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审核,并且应保存通过审核的相关记录。
同样,网销问题的监管也从台前深入到幕后。保监会指出安盛天平未妥善保存交易信息。安盛天平网销系统后台不记录管理员对险种组合做的配置操作记录,仅在前台销售界面保留最新的险种组合配置状态。并且未按要求完整披露保险产品信息,网销界面中,仅在产品介绍页面上有相应产品条款和免责说明的链接供客户阅读,但没有强制客户阅读和勾选。而2017年的网销问题大多是因为网站上无法单独购买交强险。因此2018年网销的监管视线,已从车险扩大到财险的更多种类,并且从台前客户端深入到幕后的操作记录。
由此可以看出,2018年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逐步趋向追根溯源式的监管。一方面对于客户来说加强保险公司合规治理是利好消息,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监管力度加强即是提高合规治理的压力也是动力。
(二)股东股权
2017年监管的股东股权方面主要出现了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股权变更不规范、股东投资入股违规问题。
1.股东关联关系管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出现未及时向保监会说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我们理解,不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都应谨记必须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还应进一步说明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并且将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保监会报告。
2. 股权变更、股东投资入股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出现了股权变更不规范、股东投资入股违规的问题。
股权变更不规范的起因是其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公司,也未报告保监会;且部分股权质押,未按监管时限要求向保监会报告。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以外,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违规投资入股的起因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在2012年增资申请中,实际股价款由中方荣信承担。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通常状况下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并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注意,此处应区别于《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不问来源、允许代持的规定。
就在几日前,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因其股东违规代持,以非自有资金出资,决定撤销保监发改〔2012〕733号《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中关于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增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并限期完成收尾的变更手续。
(三)章程与“三会一层”
章程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公司章程内容确实如未记载发起人/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册缺项、章程未约定董事免职程序等,以及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未及时报告保监会核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均规定了,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都应当载明发起人/股东出资时间。《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规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及义务。但保监会从向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管函显示,其公司章程并未载明发起人出资时间,也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免职程序。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股东所持股份数、取得股份日期等内容,此外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核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同样也有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同样的错误。
由此可见,章程的出现问题并不是由于疑难问题,主要原因是章程涉及的规范十分琐碎,容易漏项、遗忘。对此,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章程可以参考2017.04.24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7]36号的要求,逐项、逐字的制定章程,并且可以梳理出章程中涉及登记核准的时间表,可以有效减少迟延登记或核准的问题。
(四)内控与合规管理
几乎每一家涉及内控与合规管理问题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面临内部审计、薪酬管理制度或考核激励内容、信息披露管理不规范的痛楚。
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因为对于高管任中审计、高管离任审计没有规范处理而被出具监管函。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应当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高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升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高管人员工作分工或分管业务领域发生调整,但职级不变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因此,保险公司应特别注意对高管人员的任中审计间隔期间,同时也不要忽视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逐项梳理内部审计合规性。
信息披露也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披露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等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制度修订后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备。
三、2018年财产保险合规治理方向
2018年进一步规范并防范风险,无疑是保险业的重头戏之一。2018年1月12日,保监会发布了《保监会关于印发<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从《通知》中的精神来看,2018年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严格执行保监会“1+4”系列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
结合开年以来保监会开出的监管函来看,2018年保险监管将部分延续2017年的监管方向,除了加强股东股权及准入管理,侧重规范公司治理监管,以及互联网保险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外,还将注重保险产品的监管,并且现场检查监管也会更加完善。总体来说,2018年保险强监管仍延续且呈现逐步深入细节、追根溯源的势态。合规治理也将成为2018年财产保险公司的重点关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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