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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第十季完美收官

 日期:2017-09-20 人气:720 责任编辑:品牌小编 来源:商务金融网 www.peoplepinpai.com

  前言:2017年9月17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FFC三期启用总部落成仪式成功举行。同天,道可特主办了“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暨“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季,来自上海、新疆、四川、河北、河南、北京等全国各地五十余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律师齐聚道可特,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合伙人主席马慧娟律师、管委会主任云大慧律师及部分合伙人出席仪式。

  启动仪式上,云大慧律师对莅临现场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刘光超主任代表道可特律所致辞。刘光超主任围绕道可特未来发展的核心布局发表讲话。

  首先,刘光超主任明确了道可特三期启用的重大意义。他表示,三期的正式启用标志着道可特3.0规模化的初期完成;标志着道可特总部的正式落成;也标志着道可特在办公系统整体智能化的完全实现。此外,刘主任提出并区分了道可特北京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概念,并介绍了道可特推行的有特色的分所体系。为配合道可特适度规模化战略,刘光超主任发布了“未来合伙人计划”,旨在聚集并培养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道可特人才池,推动律所的可持续发展。

  随后,在所有嘉宾的见证下,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合伙人主席马慧娟律师、管委会主任云大慧律师共同浇注象征道可特不断成长壮大的甘露,标志着道可特律师事务所FFC三期正式启用、总部全面落成!

  在“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暨“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季活动中,刘光超主任首先介绍了“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活动背景和举办情况,他表示,这一活动是由道可特主导发起,并协同多家实行公司化、一体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搭建的交流平台,旨在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各律所之间进行律所公司化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和探讨,活动得到了众多实行公司化管理律所的积极参与,系列沙龙活动在持续承办中。

  随后,来自全国五十余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共同围绕“公司制律所和公司化律所的区别在哪里?”、“分配机制是判断律所是否为公司化(制)的主要标志吗?”、“公司制律所与规模化矛盾吗?”及“公司制律所的职业化管理是趋势吗?”四大主题展开充分讨论,研讨会上新论迭出,会场气氛热烈,旨在为律所管理和中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会务组将嘉宾发言内容进行整理,分享各方观点,以期引起法律界同仁对行业发展的进一步思考与探索。以下为嘉宾精彩观点辑录。

  所谓的公司化是指律所在现有的合伙制基础上模拟公司制运作,包括一体化和企业化两个元素,可以说“公司化就是极度的合伙”。律所公司制是公司化的最高层级,两者最大区别在于公司制在律所实现了和公司一样的产权制度,以及相对应的决策制度和分配制度,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要律所内部解决资合和人合的融合问题。公司制和规模化没有必然的矛盾。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公司制,在某种程度上讲,反而能够加快规模化。

  我们的律所过去长期都是在关注业务的问题,关注业务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诞生了很多伟大的律师,而没有诞生伟大的律师事务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分配机制所造成的,分配制度是判断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是公司化或者是否为一体化的基本标准。

  中国律师业发展30多年了,目前遇到了一个坎,那就是律师有钱了,下一步该怎么走?我赞成光超所说的企业化,因为企业的文化,合伙企业是企业,我们是合伙制,从这点上讲更加接近。

  我认为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合伙人和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和律师之间的合作模式不同。公司化更容易把合伙人融为一体,大家不分你我,集中精力、集中全所之力去做一件事情,这也是公司制最吸引人的一个地方。

  个人所跨越到公司制律所,这个概念我一直在学习。我们所虽然是个人所,但是分配原则上,我们选择一体化管理机制,共同商量确定制度、进行分配。这也是我们能够保证律所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公司化律所管理和传统所管理之间,这两种模式可能对于传统的业务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对于比较小众的,而且还有一些新需求的业务,我们在这些项目当中会遇到非常大的问题。这也是我今天特别想参与并了解公司化律所发展趋势的原因。

  公司化律所的分配机制可以公司化,但是有一点永远难于逾越,就是股权的转让和继承问题。公司化和股份的继承和转让到底有没有关系?这可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来说,我认为公司化或者是公司制的管理是有前途的。传统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律所的长远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整个团队的力量才能做好,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标准。而公司化或者公司制管理可以实现,应该说这是一种趋势,是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实践。

  我们从创始合伙人开始就主张打破诉讼的个人英雄主义,也就是单打独斗的模式,我们不主张去发展提成律师,而更多地主张是做一个团队。关于公司制律所的职业化管理,我个人觉得无论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职业化管理是一个趋势,这对律所的发展和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化律所和规模化必然是不矛盾的。因为公司化有它独特的优势,就是可以集中所有合伙人的智慧、能力,可以调动所有的资源。既然有这样的优势,为什么不能实现规模化?相比之下,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规模化的问题。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都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制或公司化这样的词呢?实际上是要去解决或者区分现在合伙制律所的松散提成模式、松散管理模式。现在律所的管理正在走向一个更加紧密型,更加一体化的模式,所以才有了区分。律所将来要实现的应该是真正合伙制的企业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公司化律所一定是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一个律所的职业化,还取决于我们职业化的定位。公司化律所同样取决于一个所的创始合伙人,尤其是像光超主任这样的情怀。如果没有这样有情怀的创始合伙人,很难去实现真正的公司化。

  公司制律所与规模化是不存在矛盾的。如果大家理念认同,或者认为自己在公司制律所里可以实现个人的价值,又能解决案源和人员发展的问题,律所的未来建设科学,规模化一定可以实现。

  一个律所如何通过机制的设计来管理和激励合伙人非常重要,如何通过公司化的管理做顶层的设计,做到有格局和规模化的发展也很重要。律师到合伙人的职业规划如何来规划是我们律所应该考量的,至于管理完全可以采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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