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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善达:绿法(国际)联盟愿意推动税法立法,我很支持

 日期:2017-08-31 人气:593 责任编辑:品牌小编 来源:商务金融网 www.peoplepinpai.com

 

  摘要:2017年8月20日,绿法国际联盟首届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规制高峰论坛暨GLGA创新发展中心启用与金融资本市场研究中心揭幕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论坛由绿法(国际)联盟、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中信出版集团中国道路研究出版中心、《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主办,《经济导刊》杂志社提供独家指导,北京创投联盟、首都要素市场协会、夏唐博雅联会鼎力支持。新浪财经进行现场全程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许善达先生出席论坛并致辞。

  我对绿法(国际)联盟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我觉得现在法律行业发展和实体领域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了,发展到现在进一步深度融合的难度已经很大了,在这期间我做过法规司的司长、也做过稽查局的局长。在法规司我参加税收立法,也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我在稽查局的工作又涉及到偷逃税、涉及到刑法的范围。所以我接触两边的东西,税务局惩罚纳税人我也接触,立法的工作我也参加了。

  就从税法的立法角度,包括所有的法律我觉得难度很高。这里面有很多原因,首先一条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很多的政策都处于推动改革调整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周期很长,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间想确定一个法律就面临规范化的法律和变动的改革矛盾。现在正在改革当中有一些政策的内容还没有完全规范,要按照还没有完全规范的现行执行政策去立法,立法后再修改法律就很难,这是一个客观的矛盾。

  举一个例子,我国的增值税从1998年那一届全国人大就列入了立法计划,当时全国人大还组织了很多专家到法国去考察,但是后来立法计划就被搁置了。原因是,那时候我们的增值税还有很多改革没有完成,包括现在的营改增。我国是2012年在上海进行试点,营业税还保留那么多,很难立出一个增值税的规范法律。即使是现在的营改增还有很多尚未规范的地方。所以我国增值税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马上由人大立法,这个矛盾就非常不好处理。如果肯定了现在的做法,那实际上相隔很短的时间就需要修法,而这修法的动作是很大的。因为规范化和现在的现行税法差别不是小调整,而是有很大的政策变化。所以这个矛盾我觉得是税收立法中间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当然并不是说不能立法,但是非常困难。大家都呼吁我们现在只有几个法律其他的都是条例,要不断的把条例变成法律。全国人大也正在推进,而且已经有了成效,有一些条例已经上升为法律。

  再比如说我国的消费税。现在消费税是执行上万亿的税,短时间内消费税按照一个条例去进行立法,只消费税征收环节就是一个大的问题。现在改革要按照消费税在零售范围,消费税在消费环节进行。但是历史原因是,在1994年税务局没有能力去到零售环节征收这些消费税,所以当时制定的征收方式一直延续到现在。可是现在立一个消费税的法,征管环节如何立法?所以我们国家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矛盾很大。一个法在它的条例还没有成熟的条件下,怎么把这法律立起来,并不是绝对不行,但是矛盾处理起来还是比较难的。

  第二个是每个部门都有部门的角度。我在人大参加了2001年通过的征管法立法全过程,当时我已经是副局长,负责征管法的立法,跟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保持沟通,整个过程在税务局由我主持工作。我觉得立法里面有两方面的意见统一起来不容易。一方面是税务局的一些意见很多涉及到部门的法律,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往往比较强调自身的权利。这应该理解为,由部门提出的一个法律草案,需要把本部门考虑的问题说的更充分,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但是其他的部门或者其他领域的专家们对这一种意见都是很不赞成的,认为部门的权利过大、给部门的授权太多,这种意见在立法中非常强烈。另外一方面,对于某一些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我认为也是不够的。举一个例子,北大成立了财税法学研究中心,对于现在税法里面的规定,税务局有两个所谓的裁量权。一个是,企业销售产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话,税务局有权调整。这是法律授予税务局的权利。还有一个就是,海外在境内外贸易,有转让定价避税的活动,这是全世界都普遍的。税务局有权调整计税价格,这两方面实际上都是税务局对市场上的某种产品交易价格作出确定,法律上规定税务局有这样的权利。

  当时很多专家就提出,应当取消税务局的这种权利,认为价格是市场决定的,税务局有不应当有权利来决定市场价格。所以包含法学专家在内的很多专家就建议,应该把这种权利从税务局的法律授权中废除,税务局不应该有权来干预市场价。但是我们如果进行详细了解就会发现,这两种权利全世界的税务局都有,我国税务局行使的权利还是比较弱的。很多国家的税务局确定转让定价价格比我们要严格得多。特别有一条,我国一直就没有一个法律专家从这角度提出问题。众所周知,法律上有举证责任。美国税务局最大的力度在于,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市场交易情况、所得情况等的举证责任不在于税务局,而是由纳税人进行举证。税务局只要认为收入或者所得或者交易价格有疑问的话,纳税人必须提供所有的证据。但我们国家并不是如此,我国税务局如果怀疑某个交易有问题,其会派员去调查。税务局如果取得到了证据,那么其就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如果税务局调查后没有取得证据,那其无法做出处理。美国税务局如果怀疑有问题,其会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的信息。美国税务局会根据纳税人上报的信息再接着调查,如果查出纳税人有撒谎、伪造数据等行为,那美国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处罚就会非常严厉。一些发达国家在税收上,举证责任不是税务机关的,而是纳税人的。

  我们国家的税法对于税务机关的权利、授权是最缺乏的。现在征管法在立法的草案里面,我们提出来要提供有关的信息,在讨论中间有很多不同意的反馈。但在美国没有这种情况,税务局有权要求提供纳税信息,包括要求银行提供等,如果不配合税务局工作,就属于违法。这种规定,对于我国税收征管的力度、对提高国家税收的征收率,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我们国家没有这一条,所以在立法环节法律人对于税收领域的问题研究,包括对于世界各国税法的研究,这一方面还得下很大的功夫。

  现在还看不到我们国内一些研究法律的专家,对国外税法的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所以我认为,参与立法的人,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很好的学习法律,要学习法律的原则。再举一个例子,1990年的时候,我国一个国外税法的专家来介绍说,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包括税务机关的争议、法院的争议),如果一个税法条文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有利于纳税人,一种解释不利于纳税人,那么他们外国的法律就规定在这解释的前提下处理争议,一定要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去处理。如果政府认为这一条解释不行,那需要重新明示一个新的解释,解释成对税务机关有利的条纹,但还需要能够在立法机关通过。类似于这种法律原则,在我国的税法里并没有。所以我国现在在税法技术上,对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税法,特别是普遍性原则的适用,了解还远远不够。

  出国考察的人不少,但是往往都是局部的了解,就针对某一部分进行考察并形成报告。这一部分的考察都是很准确、很深入的,但是并没有全貌的考察。同时,我们税务机关和其他法律界的人士如何能够了解的更多、相互沟通的更多,这也得下很大的功夫。但从信息上看,我认为都是很不够的。想要研究外国的税法,我国并没有系统解读美国税法的书,也没有系统解读欧盟税法这样的书。介绍部分内容的书有,但是系统解读的并没有。我们现在要是想推动立法工作,在专业领域的立法里面需要做的工作还是非常多的。所以绿法(国际)联盟愿意来推动这个事情我很支持,但是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也不少,这不是光靠一两个人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需要有很多的专家花很多的时间、下很大的功夫,才能够有一个比较完整且系统的,对国际上一些税法方面内容的研究成果,然后才能结合中国的实际把我国的税法立法工作做好。

  其他方面法律问题我了解的较少,但是从税法上我的体会就是这些,大家可以参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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