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栋大楼办了八个他项权证,抵押了八次,这合法吗?”借贷人李梅惊讶地问道。2014年李梅借给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0万元,对方将其所属的新湖大酒店三层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当得知新湖大酒店房产抵押的真实情况后,李梅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 师新湖农场房管所告上法庭。5月13日,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5月13日16时30分,记者到达五家渠垦区人民五号法庭旁听了案件庭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房管所(以下简称新湖农场房管所)及第 三人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原告李梅及其律师到达庭审现场。
旁听庭审后,记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2014年4月25日,新桥公司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将其所有的兵房字6010第N2013-041号(即新湖大酒店10?12层)作为抵押物,与李梅签订 《借款合同》,实际借款500万元,约定到期本息还款560万元。半年后,新桥公司并未按约定还款,李梅将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当法院前往新湖农场执行时,却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告知,新桥公司所属的位于新湖总场西-17区天山北路的新湖大酒店,已 在新湖农场房管所办理八个他项权证,并分别抵押给八位借贷人,总计借贷金额为5700万元。
李梅为第五位借贷人,而第一借贷人与第二借贷人已拥有新湖大酒店整栋楼的抵押所有权。也就是说,即便新湖大酒店拍卖了,拍卖款也仅够第一借款 人和第二借款人的借款,其他人都拿不到欠款。李梅一怒之下,将新湖房管所告上法庭。记者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得知,一套房只能有一个房产证,只能 办理一个他项权证。新湖农场房管所是否存在重复办理他项权证嫌疑?
原告:大楼办了八个他项权证,证据充分
原告李梅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新湖农场房管所兵于2014年4月25日,就第三人新桥公司将其所有新湖总厂西-17区 天山北路的房屋,所有权号为新湖大酒店房字6010第N2013-041号地块抵押给原告房屋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第二,请求被告赔偿因违法登记行为给原告 造成的直接损失670万元;第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接着,原告李梅陈述了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并递交了证据。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的“新湖大酒店房产抵押借款 情况”表明,在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共向八位借贷人抵押新湖大酒店房产,并且在新湖农场房管所的抵押产权证号机抵押登记号均不 同。
被告:办理多个他项权证,只因兵团情况特殊
被告律师认为,首先新湖农场房管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更不应承担主体赔偿义务。其次,根据兵房字6010第N2013-041号房屋的他项权证显示,新桥公司向李梅抵押的是新湖大酒店的10至12层楼,与其他楼层的他项权证无重复且不冲突,对于抵押登记流程,新湖房管所并无违法行为。李梅与新桥公司是借款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其有抵押权在先,应该通过民事程序或拍卖程序来实现债权,而不应该走行政赔偿程序,要求新湖农场房管所进行赔偿。
针对新桥公司就新湖大酒店办理了多项他项权证的事实,法官要求被告提供出示其具体登记流程,由于新湖农场房管所负责人未出庭,缺失材料将于5月18日递交法院。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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