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报案,称被浙江青年集团合同诈骗人民币两亿元。经慎密核查,白山市公安局于12日后下发《立案通知书》,并第一时间函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何函告浙江高院呢?原来,浙江青年集团已先于2013年6月30日以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将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由于标的款过大,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起案件,一面刑事立案,一面民事立案,居然出现南辕北辙的状况,所为何来?
事情起因缘于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浙江青年集团(甲方)的一纸《合作协议》。
这份协议无非两项主要内容,一是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二是甲方向乙方转让煤炭资源。
但是,协议明确约定了前题条件,即甲方正在收购瑞典汽车公司或者萨博公司股权,并且正在顺利进行中。与此同时,甲方保证,其正在运行的收购行为是可行的。签订协议次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又强调,甲方已经成功收购萨博公司股权百分之六十。
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会签订这样的协议呢?因为它是一家能源企业,需要浙江青年集团手中的煤炭资源。浙江青年集团手中的煤炭资源又来自何方?其实它来源于另一份协议。这另一份协议的双方是鄂尔多斯市政府与浙江青年集团,浙江青年集团在此份协议中承诺,它将在对瑞典公司或者萨博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之后,在鄂尔多斯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生产萨博品牌汽车,做到这一切之后,鄂尔多斯政府才为浙江青年集团配置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浙江青年集团就是凭借着这份协议才得以与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约,为了稳妥,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才要求将收购作为前提。也就是说,两份协议所设定的前提是相似的。如果没有这个收购的前提,两份合同便是一纸空文。
接下来,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将人民币两亿元定金打到了浙江青年集团账户。
而不久之后,就在亿佳合公司准备继续按协议继续付款的紧要关头,他们终于发现了浙江青年集团的破绽。原来浙江青年集团所谓手中的资源不过是“空头支票”。因为他们与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协议已经无法实施,协议无法实施,资源一说,变成天方夜谭。因为两份协议的前提都不存在了。
2011年10月23日,浙江青年集团对瑞典公司股份收购失败。
2011年11月8日,浙江青年集团对萨博公司股份收购亦失败。
这份信息,让亿佳合公司顿生被人愚弄之感,他们与浙江青年集团签订协议的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明明浙江青年集团在瑞典收购失败之后,浙江青年集团为何还拿出无力实施的与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协议说事,并且在补充协议之中言之凿凿,说什么已经成功收购萨博公司股权百分之六十?
于是,亿佳合公司立即终止继续付款,并对已付的两亿元进行追讨。起初,浙江青年集团还虚于应付,后来干脆连电话也不再接听。就在亿佳合公司焦灼之际,浙江青年集团居然先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诉状请求扣下亿佳合公司两亿元定金的同时,继续索赔其损失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
自觉理直气壮的亿佳合公司决定也以法律为武器,讨回公道。在广泛咨询法律专家后,他们认为,浙江青年集团完全构成合同诈骗。因为青年集团在明知无履行合同实际能力的前提下,在签订协议时,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骗取对方巨额资金。亿佳合公司员工普遍乐观地认为,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他们的两亿元一定会安然“回家”。
这样一起看起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如今却演化的扑朔迷离。
在相同的司法环境下,它遗憾地出现了两种声音。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组织听证,预示着将继续审理;同时,白山市公安局也在对此案进行刑事侦查。无疑,一个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司法冲突或将出现,它对于我国日渐完善的司法体系,对于我们努力追求的公平正义,将提出一个严峻的课题。白山市公安局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函告,按照同一份规定,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函告后应对此案认真审理,如果浙江青年集团确有犯罪嫌疑,应立即将此案移交白山市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此案依旧属于经济纠纷,也应函告白山市公安机关。而事实是,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白山市公安机关的函告没有做出任何答复。
人们不禁问,是非曲直,是黑是白,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总得说出个一二吧,否则,这不仅是人民法院的职责的逃避,更是对中国司法庄严性的亵渎。(张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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