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4 人气:938 责任编辑:品牌小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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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银行在资金方面扶持企业,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可如果出现难以收回贷款成本的事件,怎么办?请看精选案例,与您分享!
某铝型材厂是由高鹏和高行共同挂靠经营的企业,高行2007年初因车祸中死亡,其李某继承高行的份额,继续经营,同年,高鹏退出该厂后,全部转为李某个人经营,并在2007年6月10日到工商所办理变更手续,因为当时市场需求旺盛,该厂产销正常,在某银行某分行的日常结算比较多,并能按时归还某分行贷款本息。
在2011年10月14日,该厂因流动资金不足向某分行申请抵押转贷,由某集团有限公司作担保,以其自有的挤压机、发电机(总价值78万元)作抵押向某分行申请了三十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4月20日,利率8.42%,同时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在合同期内,该厂还能正常付息,但到2012年4月后,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逐步到位,消费市场疲软,加上众多家庭式铝合金厂的削价竞争,该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已开始无法支付利息,更不用说归还本金。
??银行胜诉但信贷资金难以收回
因为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某银行将其诉诸法院,某市法院经调查取证后,于2012年8月2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该厂10天内清付所欠某分行之本息,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银行于2013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法院执行迟缓,以致抵押给某分行的挤压机、发电机被其他法院收去,拍卖后判给他人,银行人员不甘心法院的做法,多次找其理论,但毫无结果。
在2013年11月19日,某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经法院执行人员查明。某铝型材厂,某集团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去向不明,且查无可供财产执行,并中止了某银行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后,某银行人员经多方调查,也不能找出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借款人的相关财产,该笔贷款已难以收回。
??银行贷款难以回收的原因分析
第一,在判决之前,该厂已到工商局申请歇业,厂里的铝型材,其他物资被李某转移卖走。
第二,担保单位是专做贷款担保皮包公司,并无任何财产,所收取的管理费全部用作员工的工资。而借款单位某铝型材厂已空空如也,法人代表李某不堪多方追债所迫,出走他乡,难觅踪迹。
第三,在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市法院执行迟缓,以致抵押给某分行的挤压机、发电机被其他法院收去,拍卖后判给他人。
??本案给银行六点启示
针对本案中银行难以收回贷款的形成原因,可以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有:
第一,商业银行应当实际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市场风险和偿还能力等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核实。
第二,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当密切注意贷后的检查和监督。银行应当跟踪贷款的使用情况,随时密切关注贷款的风险。该案中,在判决之前,该厂已到工商局申请歇业,厂里的铝型材,其他物资被李某转移卖走,而银行却不清楚其真实情况,在判决后银行方才知道其情况,但已为时已晚。
第三,贷款银行应当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借款担保。贷款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代偿能力,实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和核实,不能偏听偏信。本案中银行对担保单位更是专做贷款担保皮包公司,并无任何财产,所收取的管理费全部用作员工的工资这一真实情况都没有掌握,就同意其作为担保单位,使得担保失去了担保应有的意义。
第四,银行应当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2003年底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将安全性列为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安全性是基础、是前提,只有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五,建立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贯彻执行信贷规章制度。信贷管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应当是可行、全面、有效的,应当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和执行。在信贷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疏忽草率等都造成贷款损失的重要原因。
第六,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树立与银行同安危,共发展的主人翁意识。(北京世经未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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