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龙玉琴通讯员荔法宣银行卡和存折都在广州储户手中,1.4万元的存款却“莫名其妙”在佛山被取走。事后,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银行承担50%过失责任,并赔偿储户一半损失。
“克隆卡”外地取走1.4万元
2008年2月,住在白云区西槎路的吴某玲女士,在荔湾区环市西路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西村支行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2009年12月2日吴女士查询余额,被告知当日凌晨,该卡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桂城支行的ATM机上,取走了存款1.4万元。吴女士打电话报警,并向银行提出索赔。吴女士表示,当时自己在广州,银行卡和存折一直亲自保管,也没有遗失过。
事后,荔湾区法院调取涉案ATM机的监控录像,证实当天凌晨2时许,有人使用与吴女士同一账号的银行卡,分6次取走了1.4万元。庭审时,银行确认取款的银行卡虽为同一卡号,但与吴女士持有的确实不是同一张。但银行辩称,银行卡需有密码才能取款,原告有妥善保管卡和密码的义务,银行并不存在过错。
银行判赔一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对他人非法伪造的“克隆卡”,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桂城支行的ATM机未能进行识别,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原告存款被非法提取存在过错,而佛山桂城支行的支付行为,又是基于委托而作出的代理行为,后果应该由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西村支行承担。虽银行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但并无证据证明已尽到审查义务,同时银行也承认系统无法识别“克隆卡”。
同时,储户对密码应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吴女士将这张银行卡与丈夫共同使用,将密码告诉丈夫,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西村支行向吴女士赔偿一半损失共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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