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据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报道,消费者因买到过期奶酪,要求索赔遭拒后,日前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并追加10倍赔偿,本案将在8月23日开庭审理。
据贺先生介绍,今年7月10日,他在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了1个艾美牌淡味古老耶奶酪及两个艾玛达尔奶酪,共计148.4元。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11年7月2日。为此,贺先生在结账后告知收款员,以上商品为过期产品,并要求赔偿。
贺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但家乐福超市最初只同意赔付500元,而非10倍的赔偿金1484元。后经消协调节无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据贺先生介绍,自7月份以来,他在北京多家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中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其中包括木耳、饼干、巧克力、奶酪等。在此期间,贺先生就赔偿问题向商家进行交涉,其中有部分商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10倍赔偿。
贺先生表示,当前某些大型连锁商超在食品安全把关上并不严谨。此前,其家人就曾买到过期商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贺先生多次向工商部门举报,相关的工商部门表示,遇到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可在购买后要求商家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
为此,贺先生在业余时间格外留意各大商超中的食品过期问题,据其介绍,在此前不长的一段时间里,他已经在沃尔玛、美廉美、法宝、家乐福等超市中发现十多起食品过期的案例。
然而,此次贺先生向家乐福索赔的历程比较艰难。北京家乐福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向记者表示,贺先生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能算是正常的消费,所以商家不能予以10倍赔偿。
王先生向记者解释称,贺先生所购买的商品并非该超市所有,商品的来源不明,原因有三:第一,相关的供应商并没有向该店供应过上述贺先生所购批次的商品;第二,超市的促销员每天都在做产品记录,但并没有发现过期食品;第三,在事发后工商部门的监察人员也未能在该店找到过期商品。因此,商家怀疑贺先生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有可能是消费者自行带入超市。
消费者难道可以随意携带过期的食品进入超市吗?
对于此种疑问,王先生表示,商家不可能对进店的消费者进行检查,除非金额较大的商品会有磁条、磁扣外,其他的小商品很容易混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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