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4月25日首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截至5月31日上午已收到征求意见23万余条,创我国单项立法征求意见的最高记录。这充分折射出老百姓对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税法的高度关注,以及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
伴随着个税征求意见,近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于个税有关话题的讨论此起彼伏。为何3000元免征额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面对一个又一个焦点话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和学者。
为何3000元免征额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记者:毫无疑问,在一个多月的全民征求意见期内,社会各界围绕“3000元免征额是否还应再提高”的讨论不绝于耳,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免征额的高低为何如此受关注?免征额定为3000元是否合适?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大难点就是免征额高低的选择。在个税中设置免征额,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要在工薪所得中扣除一部分必要的“生计费用”,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从1993年以来我国已多次调整个税免征额,之所以免征额的上调备受关注,在于它能够直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同时又具有透明度,可以让纳税人明显感受到自己税负的减轻,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重要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我国个税免征额的设定主要是以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草案提出的3000元额度符合当前居民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也为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留下空间。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分别适用5000元、4000元、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记者:财政部曾表示,上调免征额是对所有人的减税,对低收入者减得少,对高收入者减得多,无法真正发挥个税“削峰平谷”的作用。然而,社会各界仍有相当一部分声音希望免征额再提高一些。如何看待这种呼声?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应该说3000元的免征额是在前几次调整幅度基础上的一种相对平稳调整,背后也传递出个税免征额将实行“动态调整”的积极信号。也就是说,今后免征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会随着我国物价汇率变动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实行动态化调整。同时,免征额也不宜调得过高,否则个税纳税面过窄,不利于提高公众纳税意识,税收大幅下降也不利于增加财政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
郝如玉:不能忽视上调免征额的负面作用。单纯提高免征额对所有人都会带来减税,但对缩小贫富差距具有反向调节作用。收入越高的群体减税越多,而低收入群体受益相对较少。因此,上调免征额的改革数额宜低不宜高,应该与级距和税率的改革共同进行。应多调级距和税率,少调免征额,这是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和提高高收入者税负的关键举措。
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
记者:围绕此次个税法修正案的争论中,有相当一部分声音关注游离在个税征管范围之外的部分高收入群体,也有人质疑个税已沦为“工资税”。那么,如何看待这些质疑?这次改革是否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一方面要看到,此次个税法修订对税率级次级距也进行了调整,体现了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态度,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另一方面也要承认,目前的调整仍仅限于针对工薪所得,并没有涉及高收入群体股息、资本利得等非劳动所得,对高收入人群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由于信息不对称,高收入人群工薪所得之外的收入很难被监测和征收到。亟待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工薪以外收入的个税征管。
李稻葵:我国目前寄希望于通过个税来调整收入差距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体现在工资以外的部分,包括财产性收入。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记者:针对我国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漏洞问题,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出通知,要求从股权转让、房屋转让、股息、利息、红利等等层面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那么,该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白景明: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发挥个税“削峰平谷”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来讲,最有效的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方法是在单位层面。加强代扣代缴,加强对单位违规发放收入的监管,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同时,加大对单位在代扣代缴层面偷逃个税的处罚。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我国目前对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者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应该不断地推进,并适当增加对不申报者的处罚力度。
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记者:有些观点认为,个税法修订应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人口负担情况,不同家庭需要供养的无收入人口有多有少。那么,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其背后传递出何种改革方向?
刘怡:社会上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税改革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个税都实行综合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计税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而我国“十二五”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记者:综合税制有三个明显标志:一个是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一个是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一个是以年为征税时段。此次个税法修订是否体现了这一改革目标?我国应如何加快推进这一改革?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目前的个税修订举措仍属于个税改革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迈进的“前期铺垫”,当前要在我国推进综合计税仍面临很大难度。“需要实现纳税人信息申报的实名制,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应实现网络全覆盖,纳税人申报制度也要健全,同时管理部门的稽查能力也要跟上,工作量会非常大。”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此次个税法修订内容与“十二五”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并没有多少对接关系。此次税制调节举措推出后,国家应瞄准个税的改革目标加快推进改革,重点是突破税收征管和税制结构改革难点,包括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这也是百姓感觉税负重的根源,最终使社会收入分配回归公平合理的轨道。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现阶段,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需从四方面着手,第一是让所有的公民有一个税号;第二是所有收入完全货币化;第三是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的现金流动必须通过银行;第四是对税务、工商、企业、金融等进行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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