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央行会同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随着9502家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确定,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总体获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发生额突破2万亿元。在推行此项试点的过程中,六部委中的海关总署对试点工作起到诸多推动作用,在审核企业资质及其他方面,亦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数据联通提供便利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7月,海关总署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开始。自此,企业在出口报关以人民币申报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可以同样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为便利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对贸易真实性审核的操作,支持银行和企业开展资本项目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大各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同时为海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实现各自监管目标提供服务,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2009年7月中旬,海关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工作组,编写了双方联网传输数据业务需求方案和任务书,共同开发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数据交换系统”。该系统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互相交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数据信息,成功实现了海关总署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数据传输。
协调合作履行职责
在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进程中,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联合各个部委协同工作。海关总署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以及银监会等部门一道,负责共同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初,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曾表示,海关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有3项职责:“一是向人民银行提供无外汇核销单的人民币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人民银行用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用以审核贸易的真实性,进行风险防控;二是海关通过人民银行提供的试点企业跨境贸易实际收付人民币的数据及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析,打击价格瞒骗;三是协助审核试点企业”。据央行数据,今年1~5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速超过70%,海关进出口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占比达到7%。
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贸易情况,海关总署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也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目前,按照《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此,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六部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监管,同时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审定,保障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
2010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了《关于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协调工作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双方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合作协调机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分类管理协助审核
“企业分类管理”一直是海关总署在审核试点企业时的宗旨理念。据了解,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展试点以来,海关总署有效评估企业经营资质,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其中,在试点企业的审核指标中,“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记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较高的企业”是较为重要的一项。
与之同时,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审核处理上,海关总署亦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海关总署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另一方面,对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线索、信息,根据海关与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要求,及时通报或移交至公安和税务部门,有效防范了监管风险。
今年3月,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随着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公布,7月4日,一批价值29.4万元的袜子、围巾等小商品,在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成为小商品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报关第一单。目前该票报关单已顺利通关。(宋淙淙 魏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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