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素有“山东南大门”之称。该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孔子师郯子”的佳话世代流传。近年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立足当地教育工作的实际,不断探索执法服务发展新途径,努力为当地教育事业腾飞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连续五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先后被命名为 “省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省级公正执法先进单位”。
“感谢检察院,拓展了学校发展的空间,为学校发展提供了持久的动力。”2008年12月郯城县第二中学校长王首先代表学校全体教职工致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家森检察长,对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不忘发展,关心教育事业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赞扬。
2008年3月,由临沂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郯城县原政协副主席徐勤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交由郯城县检察院查办。案件办理过程牵涉到郯城县第二中学原校长徐祗建涉嫌受贿的事实。案件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徐祗建与徐勤功等人违反相关规定合伙在与郯城二中相邻的地界上建起一座2985平方米的四层楼房。由徐祗建从中周旋将该楼以每年48万元的高价租给二中做教学楼使用,合同租期为10年。目前合同已经履行达6年之久。身为校长的徐祗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着代表租赁方??郯城县第二中学的利益,暗中却是为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出租方的利益。但是如果不使用该楼,全校将有1400名学生无处上课,而且受条件限制,学校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教室短缺问题。
对于徐祗建、徐勤功的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是单纯就办案而办案,而是办案不忘发展,重点关注民生,关注学校发展和国家资产不容流失等问题。为此,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反贪局的办案人员一起,多方努力,协调土地、建设、郯城镇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往来于莒南、苍山、郯城之间10余次,行程3000多公里,给当事人做工作。贾卫国检察长亲自提审徐勤功,给其讲道理、摆事实,最终使徐勤功、徐祗建等人主动表示愿意解除租赁合同,并同意将该楼以建筑成本价123万元的价格卖给二中。二中在新学年如期开学,使用此楼用于教学,保证了学生按时上课,不仅使二中节约了大量的教学经费,还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
经济要发展,首要抓教育,教育要发展,要不断加强硬件建设,就要加大投入。针对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权钱交易频发,贿赂犯罪比例较大,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方式日趋隐蔽狡猾等特点。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处了多起学校负责人在学校基础建设中贪污受贿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清除了影响教育发展的不正之风。同时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建立起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将有行贿“污点”者挡在学校建设活动的“准入门槛”之外,促进了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郯城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
(李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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