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为了解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情况,人民银行朝阳中支对辖内农行、建行、朝阳银行和柳城村镇银行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小微企业的先天不足以及不景气环境下趋向严格的信贷掌控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服务。
朝阳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辽宁省朝阳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6.7亿元,同比增长12.9%,增速有所下滑。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44.5%,较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截至2013年6月末,调查样本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1.2亿元,新增贷款14.8亿元,其中,朝阳银行和柳城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6.3亿元,占比85.3%。调查样本共有小微企业客户951户,其中朝阳银行和柳城村镇银行共有小微企业客户725户,占比76.2%。
(二)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较高。农行和建行当年发生小微企业贷款的算术平均利率均低于8%,而朝阳银行则超过了10%,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成本较高,贷款利率最高达到13%,且中小金融机构均无贷款利率下浮情况。
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设置专门机构为小微企业服务。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样本金融机构设立了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门机构。建行由小企业中心组织召开小企业授信业务周例会预审制,对上报的预审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同时成立“信贷加工厂”,对小企业授信进行工厂化、流水线式加工,授信方案的制定、授信材料的撰写实现了集中,逐步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信贷业务运作模式转变,满足小企业对资金使用时效性的需求。朝阳银行正在筹建一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和四家社区银行,实现对小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
(二)设计开发适合的信贷产品,尽量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特点是时间急、金额小、频率高,所以银行的信贷产品要与之相适应。建行推行“零售化”、“小额化”战略,围绕朝阳市企业需求,与朝阳商会、豪德商会合作成功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善融贷”,首开辽宁省建行此类信贷产品先河,并实现了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二度创新推广。截至2013年6月末,累计向28户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1775万元,向6户小微企业发放“善融贷”552万元。
(三)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流程,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朝阳银行建立并完善了以小企业“六项机制”、“四单原则”为基础的小微企业营销管理体系,创建了小企业贷款三级审批机制,提高了审批服务效率,方便了企业的用款及需求。柳城村镇银行在贷款流程上坚持“两个不定时”,即:贷前调查不定时、审贷不定时,极大缩短了对企业的调查时间,减少辗转环节,同时尽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求老客户贷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客户贷款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管理不规范,持续经营能力弱。以民营经营为主的小微企业缺乏管理经验,体制上虽是企业法人,但一般多为家庭或家族模式,缺乏战略眼光,不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极易造成企业关停或破产。部分小微企业缺乏诚信经营意识,财务账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虚假报表与中介机构评估真实性偏离度较大,严重影响金融机构为企业信用评级授信。
(二)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押物,获得担保难。小微企业尤其是农业种植和畜牧养殖企业,缺乏有效的资产为贷款担保,导致贷款难。同时,本地区担保公司规模小,偿债能力有限,即使达成合作协议,企业还要支付20%的保证金以及2%~4%的担保费,大大提升了资金成本,令小微企业望而却步。
(三)行业政策和风险偏好影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国有银行执行的是上级行的信贷政策,其总行从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方面考虑,对一些领域的信贷投放掌控较严或进行限制。朝阳市产业结构单一,很多小微企业集中在采矿业和铸造业,如部分银行资金撤出这些行业,小微企业的生存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四)宏观经济不景气,信贷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心态谨慎。随着经济下行,钢铁、水泥、矿山等行业的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营业利润下降,依靠这些企业经营的铸造、机械加工等行业也陷入生产困境,增大了信贷资金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更加慎重。
相关建议:
(一)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一是要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降低门槛,减少审批事项,着力落实长期优惠政策,对新建小微企业的各种税负要减征或免征,减少发展初期的资金压力,培养长期税源。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规模。改善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坚持普惠式原则,扩大小微企业的受惠面。
(二)建立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目前,朝阳市共有2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但仅有一半左右在开展业务,因此应盘活存量,发挥现有担保公司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建立新的针对小微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不管是用好存量还是扩大增量,政府可以拿出部分财政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或是建立再担保公司,在银行、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构建新型风险共担机制,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缺乏合格抵质押物的融资瓶颈问题。
(三)提供正向激励机制,促进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可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参考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综合运用“奖、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具有更多的优势,应加强小型金融机构的组建。一是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增加金融服务覆盖面,补充大型金融服务空白区域。二是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和规范民间借贷阳光化运作途径,此举既能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又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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