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商务部日前发布《全面建设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主要发展目标为,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发展企业需要的各类服务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机制和支持措施,形成优质高效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减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负担,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为此,意见稿要求实施着力解决融资困难,积极引导创新发展,帮助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等四大方面任务。
另外,根据商务部的通知,将于2014年6月18日(周三)召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房爱卿副部长将出席会议并讲话。
以下为文件全文:
商务部关于全面建设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全面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解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仓储物流等众多行业,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8%,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从业人员1亿多人,既是活跃市场、便利消费的主体力量,也是吸纳创业、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2012年开始,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先后在长沙市、金华市、新余市等城市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全国范围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贵、租金高、用工难”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增多,社会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全面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解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类难题,是激发商贸流通企业活力、扩大供给和内需、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重要手段,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面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国发[2012]14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任务为指针,结合商贸流通行业自身特点,全面落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改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发展企业需要的各类服务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机制和支持措施,形成优质高效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减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负担,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解决融资困难。
1.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小贷公司、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提升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鼓励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商业银行对接,按照“统一组织、批量授信、风险分担”原则,发展互助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
2. 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物流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商业银行开放必要的经营数据,引导市场商圈管理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商铺经营权质押管理,推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与结算银行建立全面金融服务的长期合作关系,为发展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动产、仓单、应收账款、商铺经营权质押融资,以及流动资金小额授信融资创造条件。
3. 促进信用增级。支持各地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包括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内的信用增级,提高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降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贷款门槛。加快建设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面向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开放,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大力发展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形成企业守信、专业评信、机构增信、银行授信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
(二)积极引导创新发展。
1. 拓展企业营销渠道。支持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展会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减免参展费用,组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和促销活动,拓宽营销渠道。支持和鼓励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购物中心、商贸功能区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完善服务功能,减免初创期企业店铺租金,更好地吸引并带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
2.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连锁经营。扶持培育一批经营模式新、市场接受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区域性连锁(特许)经营企业,带动更多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和投资者加盟发展。加快发展自愿连锁,支持批发企业及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联合采购、共同配送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3. 加快发展物流配送。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信息平台等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适的物流配送服务。加快推动中心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增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服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发展“网订店取”等新型末端配送模式。
4. 促进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辟专门通道,制定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提供便利。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互联网社区、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发展网络营销,形成线上线下渠道互补。推广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共性需求的台账、收银、员工管理等通用软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帮助提升管理水平。
1. 加强信息服务。利用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体系和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开展行业及市场运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及时收集发布各级政府、各部门关于中小企业、商贸流通行业的法规、规划、标准、政策,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2. 提供智力支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共性需求的知识讲座,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营销、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理引导、规范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发展,为企业集聚经营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3. 开展创业辅导。支持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政务代理服务,对初创期及创办三年内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跟踪辅导,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经营的稳健性。建立政府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开展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4. 加强品牌建设。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开展品牌培育、标准化认证和专利申请,发掘、培育、宣传一批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加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法律维权服务,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信息化改造,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老字号企业应用现代技术传承发展传统技艺,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优秀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1. 支持建设服务平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机制,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城市政府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调动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性,针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现实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开展省级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各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加快形成部、省、市联动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2. 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服务对接、规范、评价和激励机制,培育一批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专业服务机构,推进服务平台工作站、联系点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各类企业集聚区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服务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专门队伍。
3. 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服务平台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在加强和优化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将内贸流通领域面向企业开展的统计监测、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备案许可受理、行业协会指导等相关服务职能逐步委托服务平台承担,使服务平台具备“对接有偿服务、提供无偿服务”双重职能,把服务平台真正打造成内贸流通领域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抓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本地中小企业总体工作对接,积极会同财政、工信等有关部门,抓紧建立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分工协作,认真做好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整合利用当地政府和部门的政策资源,积极争取本级财政对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服务项目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经营场地和店租补贴,形成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营商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情况,深入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发现存在困难,协调解决关键问题。要合理规范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清理有关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办理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强化宣传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认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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