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即将到来,各大月饼厂商又将进入异常火爆的销售期。日前,佛山荣华在北京举行专家论证会,佛山“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月饼”长达十年的商标权之争再掀波澜。
佛山“荣华”商标“被无效”
佛山荣华的前身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成立于1983年。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成立之日起,佛山荣华就着手将“荣华”文字作为字号及商标使用在自己经营的糕点、月饼产品上并延续使用至今。
为了佐证从1990年起就坐拥国家工商局颁发的“荣华”商标之实,佛山荣华公司工作人员向与会专家和媒体展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1983年至今的企业登记档案、1983年的饼印原件,以及报纸、电台、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已生效的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诸多核心证据材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认为,本案应从各方证据来客观评判:在大陆地区,最早将“荣华”文字使用在月饼产品上及企业名称中的是佛山荣华公司而非香港荣华公司,基于《商标法》来说,拥有“荣华”商标的是且只能是佛山荣华公司。
多面夹击使佛山荣华陷困局
然而,令人瞠目的是,2007年,广东高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判决??认定“荣华月饼”四个字为香港荣华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大力塑造商标品牌达20多年后,佛山荣华出奇地被1991年才开始向国家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荣华”商标、并被商标局随后屡屡驳回申请的香港荣华击败。从商标权拥有者变成市场的流寇,佛山荣华频频遭遇香港荣华的多面夹击。
佛山荣华公司在接受采访时披露,自“败诉”以来,他们遭遇香港荣华的市场“清退令”:一方面,香港荣华通过诸多途径宣称自身的“正统”地位,“到处宣扬我们荣华公司傍其名牌、搭其便车”;另一方面,香港荣华还对佛山荣华原有经销商发出声音,意图清洁市场,树立自身独一无二的品牌形象。
“广东高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在大陆地区最早将‘荣华月饼’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在月饼类商品上属认定事实错误。”与刘春田的观点一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高级法官程永顺也认为,香港荣华公司使用“荣华月饼”四个字,首先就已侵犯了佛山荣华公司的商标在先使用权,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说不仅于法无据,于理不足,而且“脱离当时的环境、条件、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观念、商标意识,判定本案显然是不对的”。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陷阱
记者注意到,在与佛山荣华的诉讼资料中,香港荣华自称其于1986年开始在国内大陆地区销售荣华月饼,但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
专家认为,“荣华”二字并非一个大江南北、驰名中外的“知名品牌”、“独有符号”,换言之,无论是香港荣华还是佛山荣华,都难以企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荣誉。
“取得商标权利的唯一证据就是权利证书,大家应该尊重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无论是商标的取得还是转让都应该遵循这样的法律原则。”刘春田说,商标既然有在先注册,就应当对后来的注册予以驳回。程永顺尖锐地指出:“认定专有名称的前提是不能对抗已注册商标。如果大牌用小牌不构成侵权,小牌用大牌才构成侵权,那中国企业还有什么商标战略可言?”
法律专家蒋志培认为,中国大陆一直有相关制度允许外商在大陆注册商标,但使用“荣华”更早的香港荣华并未及时行使该商标在大陆的注册权,法律不可能天然地给其预留该商标权利。本着这样的精神,法律调整应当让各方各得其所,但不能混淆。
与会期间,三位权威专家达成基本共识:佛山荣华与香港荣华的商标之争,事实简单、案情明朗,本身并无争议之处;然而,此案将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铰接,便形成了其特有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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