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贸易保护主义!也是在滥用司法权力!两家中国境内企业之间的纠纷凭什么要由美国来管?”说起公司遭遇的美国“337调查”,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奇化工)董事长杨全海义愤填膺,他的企业正在遭遇一场较为少见的“337调查”:因与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裁认定构成侵权。而同一起纠纷,上海法院在先作出的判决却认定华奇化工不侵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步伐加快,遭遇到的阻击也越来越多,其中尤以美国“337调查”为甚。以往,我国企业遭遇的“337调查”都由美国境内企业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ITC 提出请求,并由ITC发起调查。像华奇化工这样,与中国境内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却被ITC发起“337调查”的案例较为少见。专家指出,“337调查”已成为美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个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世界第一与亚洲第一的碰撞
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圣莱科特上海公司)是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创建于1906年,是一家家族企业,总部位于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华奇化工坐落于中国江苏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区,占地6.5万平方米。公司总投资5000万美元,是亚洲规模最大的橡胶及轮胎行业用酚醛树脂及间苯二酚树脂厂商,占据70%的中国市场和30%的其余亚洲市场,该公司的产品销往在亚洲运营的十大跨国轮胎企业以及大多数中国本土轮胎厂家。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在进入中国建厂的9年时间中,与华奇化工之间的恩怨始终不断,双方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一件接着一件,包括双方互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等等。
先是在2008年年底,圣莱科特上海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报案,声称华奇化工通过雇佣其前员工,盗取其商业秘密。
据悉,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前述调查尚未有结论,圣莱科特就发函给世界三大主要轮胎厂商,称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但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经过近一年的调查,通过大量的事实与技术专家鉴定,得出的结论认为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声称的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理由不成立,不予以立案。
随后,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在这起案件审理期间,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先是在2011年3月间提出撤诉,随后又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诉讼。到了2013年5月,在案件预计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再次提出撤诉,但被上海二中院驳回。对于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的两次撤诉行为,有法律专家认为,其第一次撤诉还可以认为是因之前证据不足,进行了补充;而第二次撤诉则更像是一种阻挠司法进程的策略,目的在于拖延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使ITC就其在美国提起的“337调查”结论在先作出。
2012年5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作出及时判决为由,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华奇化工侵犯其在华子公司商业秘密,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和永久禁止令,禁止华奇化工的产品进入美国。圣莱科特在其向ITC提交的337调查申请书中称,“圣莱科特积极向中国政府和法院寻求救济,但远无结果”。ITC原定于2013年6月25日对该案作出裁定。
截然相反的结论引发争议
2013年6月17日,上海二中院对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及圣莱科特国际集团诉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及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就在上海二中院的判决作出大约12小时后,ITC比原定时间提前了8天对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提起的针对华奇化工“337调查”作出初步裁定。在这份裁定中,ITC行政法官认定华奇化工构成盗用商业机密,将禁止华奇化工向美国出口部分受影响的产品。
随后,华奇化工向ITC提出了复审要求。ITC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法官的初裁存在疑点,接受了华奇化工的复审要求。目前,该案进入了相应的复审程序,最终判决预计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
“对于最终的复审结果我们保持谨慎乐观态度。目前华奇出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不过只有六七吨,但如果这个案子败了就会成为美国的判例,意味着美国司法机构可越权对已经发生在中国的司法案件进行审理,这是挑战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对拟开发美国市场的中国技术领先企业也将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所以这个官司我们要打到底。”杨全海表示。
对“337调查”较为熟悉的知名律师、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认为,ITC对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行使管辖权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据冉瑞雪介绍,根据美国国际私法礼让原则,只要国外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争议,而该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且是基于公平原则处理案件的法院,在后的美国司法机关就不应当再受理该争议。而美国国际私法自治原则明确,在考虑外国法院是否更早受理该争议,由外国法院受理是否更合适,是否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等因素后,满足特定条件时,美国司法机关则不应受理该争议。为此,专业人士指出,圣莱科特正是以中国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进而提起的337调查申请。可见中国法院对于本案件即时的、公平的且公正的审判尤为重要,否则一方面沦为外国企业有借口藉以将同一案件在两国同时申请调查合理化,这也使另一方面对于中国企业面对美国司法体系时在管辖权争议上也沦为弱势。一旦管辖权问题不被美方司法机关接受进而形成判例,对于往后的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的司法尊严都将是一场灾难性的后果。
“就商业秘密案件,对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争议,由ITC管辖,不仅非常不利于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涉及我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冉瑞雪表示。冉瑞雪认为,在美国企业和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争议中适用美国法律,已经给和将给我国企业带来重大影响。最直接的影响是,我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人员招聘和商业运营时不得不考虑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这将使我国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支付额外的法律服务费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337调查”中就发生在国外的商业秘密纠纷适用美国法律,可能对已经形成的国际贸易秩序形成灾难性的影响,即美国单方面背离了两国多年来达成的共识,在大家公认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制度框架之外单方引入了对外国产品进口的限制。
饱受诟病的美国“337调查”
所谓美国“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条,应投诉人的要求对向美国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准司法程序。自1930年到现在,该条款经过多次修改。现在通常所说的“337调查”所依据的条款,是指经过多次修改后的条款。经过多次修改后,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337调查”才多起来。根据现行的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如果进口产品被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由ITC发布贸易制裁措施,包括将相关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据统计,自ITC从1986年首度向中国发难开始,至今中国涉案企业已多达80多家,涉案数量占总数的1/4以上。仅2012年全年,美国就对我国企业发起了47起“337调查”,占总发起量的86.2%。涉案企业不乏众多中国行业领先企业,如华为、中兴、三一重工、华奇化工等。统计数据显示,在已判决的“337调查”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ITC在对华奇化工进行“337调查”的过程中,突破了知识产权本应有的地域性限制,以进入美国的产品为载体,从而实质上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两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裁决,是不合理的。
而对于上海二中院和ITC对同一诉由的案件作出了相互对立的认定结论,李顺德表示这并不矛盾,因为双方是依据各自国内的法律来进行判定,并不能认为ITC禁止华奇化工的部分产品进入美国,就当然地得出华奇化工在中国侵犯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的商业秘密。
李顺德表示,“337调查”这项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就连欧盟都曾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投诉该制度的不合理,但WTO经审议后认定“337调查”不违规,从而使得这一美国特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得以保留。
李顺德认为,“337调查”毫无疑问已经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对于这种贸易保护行为,我国也应制定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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